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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人换房无效

2000-05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甄红 温铁成

北京一居民与精神病邻居换房,10年后,被精神病人亲属发现,告上了法庭。

据精神病人的姐姐介绍,患者一人住在8.2平方米的北房中,不让家里人去,说谁去杀谁。家里人知道他有精神病,也不敢去,给他送钱,都约在外面。后来,他住了精神病院,到1999年5月出院,病情见好。偶然聊天时,听他说:“邻居老肖为什么还不和我换回房来?”其母、姐细问才知道,1989年时,邻居老肖用承租的5.5平方米的一间西房换了他承租的8.2平方米的北房。当时说好,老肖等单位分了房就搬走,房再换回来。为此,老肖给了他一些钱。

北京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: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,并依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,判决十日内双方将互换之房换回。

宣判后,老肖以处理不公为由提出上诉。终审判决为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近日,双方各自重归故居。(《检察日报》5.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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